气温持续走高,为保障高温期间职工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区总工会呼吁我区用人单位要按照广东省高温津贴的标准和发放办法,按时足额做好高温津贴的发放。
据了解,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其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其中,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够冲抵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工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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