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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为强化森林资源保护,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

本区行政区域内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森林防火期

本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101日至次年4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每年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及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规定为森林高火险期。

三、森林防火禁火规定

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过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机关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四、法律责任

违反上述禁止行为规定之一的,依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镇人民政府或区自然资源局(电话:0766—8638799)或拨打电话12119报警。

本通告自20234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43日,原《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云安区府告〔2018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

20234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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