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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云安区、云浮新区(以下简称“两区”)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编制及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根据《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云安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云安区府办〔2023〕5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两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单方定案机制

  根据《办法》第十六条(二)“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反馈同意、不同意或部分同意的意见,逾期未提出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的有关规定,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项目结算的,由建设单位进行单方定案结算。具体如下:

  (一)时间要求

  1.建设单位收到财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初稿》应马上督促施工单位反馈意见和补充完善资料,建设单位再发出《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初稿意见反馈书》回复财审部门,若从财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初稿》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的,该项目的结算审核工作结束,《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初稿》转为结算审核最终结果,建设单位与财审部门盖章出具《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意见书(单方定案)》。

  2.财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初稿意见反馈书》,进行二次审核,发出《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二稿》,建设单位收到应马上督促施工单位反馈意见和补充完善资料,建设单位再发出《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二稿意见反馈书》回复财审部门,若从财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二稿》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的,该项目的结算审核工作结束,《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二稿》转为结算审核最终结果,建设单位与财审部门盖章出具《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意见书(单方定案)》。

  3.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二稿意见反馈书》回复财审部门的,财审部门进行三审,以三审审核结果为结算审核最终结果,该项目的结算审核工作结束,若施工单位在收到三审审核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对此结果不予确认,建设单位与财审部门盖章出具《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意见书(单方定案)》。

  4.进行单方定案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出具《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意见书(单方定案)》后尽快与施工单位进行结算。施工单位对单方定案结算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市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文书往来全部通过电子公文系统发送。

  (二)约定要求

  1.在2024年3月1日起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需将双方结算以区财审部门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结算依据和《单方定案机制》的相关内容列入合同条款。

  2.在2024年3月1日前已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协商,将双方结算以区财审部门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结算依据和《单方定案机制》的相关内容补充结算条款签订补充协议。

  二、EPC项目预算送审制度

  (一)总投资在10000万元以下采用EPC模式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须在合同列明:发出设计施工一体化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0个日历天内,中标方须送审预算;

  (二)总投资在10000万元(含)以上采用EPC模式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须在合同列明:发出设计施工一体化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0个日历天内,中标方须送审预算;

  (三)在2024年3月1日起发布EPC招标公告的项目,预算送审时限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在2024年3月1日前已发布EPC招标公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时限内尽快送审。

  (四)超期未送审项目,由建设单位报区政府同意后重启送审工作。

  (五)EPC项目预算审核有关要求参照结算单方定案机制执行。

  三、建立定期报告机制

  区财审部门定期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项目评审情况。对在评审过程中出现的如逾期不回复、无正当理由退审、随意变更设计、财审核减后补增原设计外建设内容、项目概(预)算评审核减率超过30%或结算评审核减率超过20%等非合理情况进行报告。

  四、附则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25日。

  特此通知。

  附件:1.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初稿

  2.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初稿意见反馈书

  3.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二稿

  4.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二稿意见反馈书

  5.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意见书(单方定案)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日

附件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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