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云浮市云安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云浮市云安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七届九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6日
云浮市云安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云浮市云安区区级储备粮油(以下简称“区级储备粮油”)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油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云浮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油是指云安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全区粮食宏观调控、调节稳定粮油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的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油。
原粮包括稻谷、小麦 、玉米等;成品粮大米、面粉等;食用油包括花生油、菜籽油、大豆油、调和油等。
第三条 区级储备粮油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区级储备粮油粮权归区人民政府,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区级储备粮油,不得将区级储备粮油用于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不得利用区级储备粮油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区级储备粮油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随时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第六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拟订区级储备粮油规模、品种和动用方案等宏观调控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区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对区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检验费用等,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负责对区级储备粮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区审计局依法对区级粮食储备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相关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八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浮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发放区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区级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云浮市云安区为纲粮食购销储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级储备企业)负责区级储备粮油的经营管理,对区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同时,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油贷款或者贷款利息补贴、管理费用补贴、检验费用等。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区级储备粮油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级储备粮油。
镇级储备粮油储存地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破坏区级储备粮油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级储备粮油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区级储备粮油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区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区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收储、销售和轮换
第十三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油规模、品种拟定区级储备粮油的收储、销售计划,会同区财政局、市农发行共同下达给区级储备企业。
区级储备企业根据下达的区级储备粮油分品种收储、销售计划,组织实施区级储备粮油的收储和销售。
根据粮食宏观调控和优化品种结构等需要,区级储备粮油收储、销售计划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区级储备粮油收储完毕,区级储备企业应当会同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以及提供贷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等,对收储的区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地点等进行审核,并报区发展和改革局进行确认。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将确认结果抄送区财政局、市农发行。
第十五条区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十六条区级储备粮油轮换按照均衡轮换的要求,可以采取静态轮换或者自主轮换等方式,但无论采取何种轮换方式,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实物库存量不得低于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
区级储备粮油轮换应当综合考虑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储存品质应当保持宜存,储存年限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区级储备粮油采取静态轮换方式的,由区级储备企业根据区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品质情况、储存年限和相关管理要求,于每年10月提出下一年度的轮换计划,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市农发行批准后实施。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等需要,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市农发行可以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轮换出入库的间隔时间一般不超过4个月,经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轮换完成情况可参照第十四条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区级储备粮油采取自主轮换方式的,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和企业生产需要,在确保储存品质的前提下自主确定轮换周期,但轮入的区级储备粮油不得低于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 区级储备企业应当将区级储备粮油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市农发行。
第二十条区级储备粮油的收储、销售、轮换主要通过规范的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采取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或者区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并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资料、凭证至少保留6年。
第二十一条采用公开竞价或招标方式的区级储备粮油,每批次公开竞价或招标的底价,由区级储备企业根据粮食市场交易情况提出拟定交易底价,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共同审定后由区级储备企业组织实施。
第三章 储 存
第二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油原则上在区级储备企业的自有仓库储存,必要时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由区级储备企业委托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代储。
第二十三条区级储备粮油代储企业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选择区级储备粮油代储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全区粮食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有利于区级储备粮油的布局优化和储存安全,有利于降低区级储备粮油成本、费用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区级储备企业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区级储备粮油代储企业,同时要将代储企业名单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市农发行备案,并抄送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第二十五条 区级储备企业应当与区级储备粮油代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区级储备企业、区级储备粮油代储主体(以下统称承储主体)储存区级储备粮油,应当严格执行区级储备粮油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应当按照政策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分开的原则,完善区级储备粮油运营管理制度,对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实行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
第二十七条承储主体应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油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严格执行粮油入库和出库检验制度,并在储存期间认真开展粮油质量管控,每半年开展逐货位检验不少于1次,保证区级储备粮油的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储备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区级储备粮油销售出库作为食品或用作食品生产的,承储主体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切实履行出库粮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承储主体应当建立区级储备粮油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出入库、储存期间粮油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油销售出库之日不少于6年。
第二十八条区级储备粮油确认和监督检查相关的质量检验,应当委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并熟悉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政策要求的粮油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承担。
第二十九条区级储备粮中的原粮应当按照不同年份、品种、等级、权属、轮换方式等,成品粮应当按照不同权属、轮换方式等,实行单独的仓房或廒间专仓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区级储备粮油应当实行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保证区级储备粮油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承储主体应当在储存区级储备粮油的专仓外显著位置悬挂或喷涂区级储备粮油粮权标识,并在仓内配备信息卡标明区级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堆位、生产日期(年月份)、入库日期(年月份)等内容。信息卡应随库存情况同步更新,并能随时接受检查。
第三十条承储主体应当对区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区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区发展和改革局。
第三十一条承储主体不得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油的数量,不得在区级储备粮油中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区级储备粮油的品种、变更区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区级储备粮油不宜存、霉变。
第三十二条代储企业因承储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其他原因退出区级储备粮油承储的,其储存的区级储备粮油由区级储备企业提出处理方案,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市农发行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承储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油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区级储备粮油承储主体做好区级储备粮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承储主体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区级储备粮信息收集、处理、共享、存储、发布及粮情监测等技术水平。
第四章 动 用
第三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油:
(一)全区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油的;
(三)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油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油的建议。
承储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油应急动用预案,与粮食应急加工、运输、供应等环节紧密衔接,并加强演练,确保区级储备粮油动用高效。
第三十七条动用区级储备粮油,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区级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由区级储备企业具体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区级储备粮油并下达动用指令。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区级储备粮油动用指令的实施,应当给予积极支持、配合。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油动用指令。
第四十条 区级储备粮油动用后,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第五章 财务与统计
第四十一条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以及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委托的区级储备粮油检验的费用等,由区财政局在区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粮食风险基金不足部分,列入区级财政解决。
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费用补贴包括保管费用、轮换差价补贴、自然损耗补贴。管理费用补贴具体标准、补贴方式及其动态调整机制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经区财政局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区级储备粮油保管费用补贴实行财政定额包干方式,由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批准的补贴标准按季度划拨给区级储备企业在市农发行开设的账户。区级储备粮油代储企业的费用由区级储备企业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标准按季度拨付。
第四十三条区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区财政局根据市农发行提供的区级储备粮油占用贷款计息清单按季度划拨到区级储备企业在市农发行开设的账户。若委托区级储备粮油代储企业贷款的,由区级储备企业按季度拨付到其在当地农发行开设的账户。
第四十四条采用静态轮换方式的区级储备粮油,轮换产生的正价差上缴国库,产生的负价差由区财政局在区级粮食风险基金中据实拨付,区级粮食风险基金不足部分,列入区级财政解决。
采用自主轮换方式的区级储备粮油,轮换产生的价差按照区政府批准的补贴标准执行,由区财政部门在区级粮食风险基金中按标准拨付,超出标准部分由承储主体自行承担。
第四十五条区级储备粮油实行贷款与粮油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主体应当在市农发行开立账户,并接受市农发行的信贷监管。
第四十六条采用静态轮换的区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按区级储备粮油的实际入库数量和成交价格计算,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市农发行共同核定。采用自主轮换的区级储备粮油按照区政府核定的成本不变。区级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主体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十七条区级储备粮油的保管自然损耗定额,参照中央储备粮执行。自然损耗补贴按区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计算,在轮换当年由区财政局一次性拨付。但在储存、轮换过程中所发生的非正常损失、损耗,由承储主体自行承担。
第四十八条承储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油台账制度,及时、如实上报区级储备粮油有关报表。区级储备企业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区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情况报送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及市农发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主体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主体检查区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区级储备粮油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指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区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区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主体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区级储备粮油承储主体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应当责成区级储备企业取消其承储计划。
第五十一条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承储主体对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给予配合。
第五十三条区级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区级储备粮油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区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区级储备粮油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和市农发行。
第五十四条市农发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规定,加强对区级储备粮油贷款的信贷监管,定期进行库存核查。承储主体对市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区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市农发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机关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代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储备,并执行特定情况下商业库存量规定。代储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及特定情况下商业库存量,与其承担的区级储备粮油任务不重复计算。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关于印发云安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县府办〔2007〕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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