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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浮循环经济工业园化工专区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首批)》的通知

各镇,区直相关单位,园区各股室,各有关企业

《云浮循环经济工业园化工专区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首批)》已经云安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要求贯彻落实。


云浮市云安区循环经济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202595



云浮循环经济工业园化工专区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首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应急管理部修订发布的《化工园区完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2312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1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本化工园区安全监管,筛选出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危险化学品,结合国家产业、工艺技术、设备的淘汰、发展、鼓励政策和本化工园区安全发展特点,充分辨识、评估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带储存)、使用、运输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综合考虑危险化学品固有危险程度、地区发展使用需求等因素,特制定《云浮循环经济工业园化工专区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首批)》(以下简称《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布局)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带储存)、使用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区级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防护距离要求,严格规划区域功能,优化安全布局,完善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做好与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的有效衔接并应当符合安全的管控要求。

第二条(责任体系)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与《目录》要求,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落实《目录》中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的措施,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及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条(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单位要把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安全生产的出发点、落脚点、关键点。危险化学品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与《目录》要求,按照“细、严、实”的要求,落实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制定有针对性、操作性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员全岗位全覆盖的安全责任体系。

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职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保障安全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积极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切实做好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工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涉及“两重点一重大”(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储存许可、使用许可、经营(带储存)许可和运输许可,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的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应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涉及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建立身份识别系统,加强对证件有效性和特种作业人员身份的管理依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机构相关要求的通知》(粤应急〔2019172号)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至少配备1名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全准入)依法从紧从严审查审批。根据《目录》要求充分利用行政审批手段,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建设,相关行政许可证照新领、换发、延期、注销和化工装置拆除等关键环节,依法从紧从严实施审查审批,严禁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和不成熟工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入园。健全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严格高风险项目审核把关,严格涉及液氨、液态烃、硝酸铵、硝化棉等剧毒、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新建项目的安全准入,禁止设立风险不可控项目。

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要求,符合国家、省、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化工区的规划要求,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鼓励类。对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对被列入限制类、淘汰类生产工艺及产品,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二批)》等相关要求引导相关产业逐步退出,或鼓励企业通过技术革新,减少现有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量,采用非危险化学品替代危险化学品、危险性低的危险化学品替代危险性高的危险化学品。

产业布局规划发展高性能涂料、环境友好型染颜料、高端专用化学品、绿色日用化学品为核心的高端精细化学品产业链;磷系新能源材料、钛白粉等为核心的“硫-----钙”循环经济产业链;高端工程材料、特种膜材料、特种纤维、电子化学品为核心的化工新材料产业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亩均不低于250万元,亩均税收不低于30万元。

禁止建设使用反应釜的硝化反应化工项目。禁止建设经安全风险评估确定为工艺危险度4以上的项目。

第五条(本质安全)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切实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依据上级关于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的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或医药化工等资质单位设计、施工;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化工装置必须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安全联锁系统,并且在基础设计阶段必须开展危险与可操作分析(HAZOP),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

加速推进现有危险化学品单位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减少高风险岗位和区域的操作人员数量,鼓励有条件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建设智能工厂,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第六条(生产、储存环节)生产、储存《目录》中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登记。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化工园区应建设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信息平台,构建基础信息库和风险隐患数据库,至少应接入企业重大危险源(储罐区和库区)实时在线监测监控相关数据、关键岗位视频监控、安全仪表等异常报警数据,实现对化工园区内重点场所、重点设施在线实时监测、动态评估和及时自动预警。对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联网。一级重大危险源、二级重大危险源企业均不建议引入云浮循环经济工业园化工专区,如实属不可或缺必须引入的项目,需经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经过充分论证报经云安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实行。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减少现有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量,推广使用非危险化学品、低危险化学品替代危险性高的危险化学品。

第八条(禁止危险化工工艺)禁止在云浮循环经济工业园化工专区新建涉及光气化工艺、硝化工艺、氯化工艺、合成氨工艺、裂解工艺、重氮化工艺、偶氮化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本《目录》实施前,对于已在本化工园区投入使用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允许继续生产。进行新、改、扩建(安全、环保设施改造升级除外)的,需向有关部门进行用地报建、安全审查、环保评审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手续。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项目安全准入及设计施工阶段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开展安全准入条件审查。

第九条(使用环节)使用《目录》中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57号,〔2017〕第89号修正)及相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和储存方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镇政府,结合《目录》的要求,对所属行业、领域和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条(运输环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出入本园区时,应当执行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备案手续的规定。外省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本园区运输时,应当办理危险货物通行证应当将卫星定位信号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平台,应当按照本园区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区域、路段运输。

第十一条(油气管线)各单位要结合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要求与《目录》的要求,本园区内油气输送等管线进行排查整治,全面排查隐患,彻底解决问题;深入自查自纠,全面堵塞漏洞,加大设施巡查和隐患排查力度,设置防泄漏、视频监控、实时检测系统及紧急切断等安全设施,全方位夯实制度、科技、培训、管理等各项安全生产基础,致力于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定置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带储存)、使用单位涉及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对近年来所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储存量进行筛选比对,在满足国家有关储存量、禁忌物储存等要求的基础上,专库、专区储存危险化学品,在重大危险源、生产储存场所和有较大安全风险设备设施上设置醒目、规范的安全标志标识,做到作业场所台账、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应急预案等精准、有效,持续开展作业场所整理、整顿、清扫、整治、素养、安全、节约管理,实现危险化学品定品定量、有序周转,实施定置管理。

第十三条(责任保险)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积极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鼓励金融、保险机构通过向第三方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危险化学品单位提供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教育培训等专业安全生产服务,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生产风险引发的金融风险。

第十四条(园区管控)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至少年开展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评估安全风险,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园区应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完善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物料、人员、车辆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区分“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级安全风险等级,进行差异化分级管控。突出重大危险源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工企业,按照“一企一策”、“一园一策”原则,实施最严格的治理整顿,全面排查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突出对系统性安全风险的整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避免多米诺效应,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实现化工园区整体安全风险可控。严格落实化工园区空间规划和土地规划,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园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禁止在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布局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企业要保持足够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严禁超设计量储存,并尽可能减少储存量,防止安全风险外溢。坚持一体化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应急保障能力,规范建设和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隐患排查)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隐患排查、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和风险研判公告制度。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结合自身实际与本目录要求编制综合性、专业、重要时段、节假日、季节性和日常事故隐患检查表,各班组建立班前、班中、班后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管控。

第十六条(职业卫生)园区内企业应当建立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加强对从业人员生产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控知识培训。相关单位应强化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对企业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识设置、个体防护用品配备、职业卫生“三同时”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信用体系)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完善“黑名单”制度,记录和披露危险化学品单位信用状况,增强信用手段的威慑力。

第十八条(标准化建设)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及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长效机制,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全面开展危险源辨识,科学分析、评价、管控安全风险,着力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并持续改进,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事故与应急)园区应加强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建设。统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力量,合理规划布局建设立足化工园区、辐射周边、覆盖主要贮存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强化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加强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实训演练,提高区域协同救援能力。推进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南,指导企业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制定总体应急预案及专项预案,并至少每年组织1次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园区应实施安全生产与应急一体化管理,建立健全行业监管、协同执法和应急救援的联动机制,协调解决化工园区内企业之间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统筹指挥化工园区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制定和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应急处置卡,并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规定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章 禁止部分


第二十条《目录》中《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首批)》所列危险化学品在云浮循环经济工业园化工专区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等全环节禁止。国家在特定行业有豁免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单位确需使用《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首批)》中的危险化学品,应当向主管部门或者属地政府进行申请,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项目不属于国家、省、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或者项目涉及国计民生;(二)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件评估,其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要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明确项目安全风险处于可控状态。


第三章 限制和控制部分


第二十二条《目录》中《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首批)》所列危险化学品在云浮循环经济工业园化工专区范围内可以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

《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首批)》所列化学品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云浮循环经济工业园化工专区规划布局。

未列入《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首批)》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云浮循环经济工业园化工专区只能以试剂的形式进行流通。经云安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进入本园区的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除外。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目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是以该危险化学品为主要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的生产。如果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列入禁止目录中的难以消除的副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第二十四条《目录》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是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统称。

第二十五条《目录》所称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含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经营。《目录》所称危险化学品运输,是指公路运输(不含港区内的运输和过境运输)。

第二十六条经营单位无《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或《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在本化工园区范围内的,其经营范围不受《目录》限制。

第二十七条《目录》所称危险化工工艺是指列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中的化工工艺。

第二十八条《目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区、化工产业聚集区、以化工产业为主的工业园区。

第二十九条《目录》所称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是指《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第9号)的最低年设计使用量。

第三十条《目录》适用于云浮循环经济工业园化工专区。

第三十一条《目录》中所称试剂,是指单一包装单位液体不大于25升、固体不大于25千克的包装形式,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200千克,总质量不能超过2。试剂不受《目录》禁止、限制和控制,根据需要储存、使用和运输(只能通过厢式危险货物专用运输车辆运输),但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目录》列举的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时,还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其他管理规定。涉及需要履行国际公约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到相应的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十三条《目录》编制主要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修订)《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改〈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涉及柴油部分内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2年第8号)《云浮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等法规政策文件。

第三十四条《目录》由云浮市云安区循环经济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目录》自20259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95日。

第三十六条云浮循环经济工业园化工专区将逐步实现危险化学品目录化清单式管控方式,云浮市云安区循环经济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会同其他管理部门可根据云安区社会经济发展和《目录》实施情况,适时调整《目录》范围。


附件:1.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首批)

2.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首批)


附件下载:关于印发云浮循环经济工业园化工专区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首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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