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无障碍    长者专区     智慧政务    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信息公开 > 基础信息公开 > 政府文件 > 正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云安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云安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云安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自然资源局反映。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925日      



云浮市云安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云安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工作,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办法。都杨镇按另行制定的补偿办法执行。

本区行政辖区内(都杨镇除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含回迁安置用地、设计变更新征用地、管线新迁移位置用地、工程建设过程零星补征用地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征地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云浮市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1.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最新印发的相关标准执行。

2.果树、林木、苗圃等青苗补偿以亩为单位连片补偿后,间种的其他作物不作重复补偿。

3.在同一土地种植面积内有多种果树及农作物混合种植时,按最高标准类别计算补偿。确需分开核算补偿时,土地青苗的补偿额不得超过多种果树及农作物补偿的平均值。

4.黄花梨、罗汉松、沉香等名贵树种的移植补偿,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5.古树名木认定或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可参照有关文件执行。

(三)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通过抢栽抢建等不正当方式增加补偿费用的,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不予补偿。

(四)最新公布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未列出补偿标准的,可参照同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予以适当补偿。对补偿种类、补偿标准等协商不一致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如遇所有权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情况,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组织调查,通过查阅历史档案、实地走访、证人证言等方式认定所有权。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六)国有、集体的公共设施用地,包括公路、农村道路、机耕路、河涌、排灌渠、堤坝等土地,视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二、留用地安置

留用地安置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政策文件要求执行。

(一)留用地安置比例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5%安排。留用地安排可采用土地安置、货币补偿、物业置换等方式,采用何种方式以协商为准,具体安置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征收土地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拆迁安置、旧村改造等建设,留用地安置比例按10%安排,留用地安排鼓励采用货币补偿,按不低于现行我区各镇的工业用地最低级别基准地价标准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按低于10%的比例安排留用地的或不安排留用地的,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189号)及其组织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通过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可按实际情况确定留用地安置比例或不安排留用地。

三、拆迁补偿标准

(一)属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和钢筋混凝土砖混结构的房屋以及属青砖、红砖、泥砖瓦木结构及其他结构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及合法规划、施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为准,按照最新公布的相关标准实施征收。

(二)迁移电力(杆、塔)、通讯、广播线(缆)以及输水管道等专业管线的拆迁补偿,按照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值下调5%-10%进行补偿。如遇特殊情况,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四、回迁安置办法

(一)拆迁户回迁安置用地安排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落实宅基地“一户一宅”规定,以《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基础,按拆迁主屋实建占地面积计算回迁地,原则上以1:1的比例就近安置最大不超过150平方米,超过部分不予安排回迁地,500/的标准作货币补偿。回迁地集中安排的,由拆迁安置单位负责“三通一平”建设。选择自行选址回迁的,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可按拆迁主屋实建占地面积800/标准或按评估价进行补偿。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及报建手续。

(二)拆迁户原住房面积少、人均住宅用地不足10平方米的,由个人提出申请,按相关规定逐级上报申请增加住宅建设用地,申请增加的用地面积按有关规定缴费。

(三)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的,通过置换或评估价值补偿。

(四)临时安置费:(1)拆迁现住房屋的,一次性补助搬运费3000/户;拆迁无人居住的空闲房屋或非全家主要现住房屋的,一次性补助搬运费500/间。(2)拆迁户签订协议并搬出被拆迁房屋之日起,以户口簿登记人口数为准,每户按【(500/+ 200/·×人数)×安置过渡期(月数)】的标准计发一次性临时安置费,自行解决住宿问题。

(五)拆迁户自签订拆迁协议之日起60日内,必须自行完成举家搬迁,并将其被征收的房屋、其他地上建筑物、地上附着物等交付拆迁单位处理;逾期未搬迁的,按征收拆迁协议的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原为住宅用途的平房、瓦房、从事经营等老旧房屋以及宗祠、猪舍、鸡舍、闲杂房、农村简易厕所土地、无地上建筑物的农村宅基地(含村内五边地),经测量核实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争议的,按500/㎡的标准进行补偿,不予安排回迁地。

(七)已办理宅基地《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已动工未建成的,由拆迁单位与拆迁户实地丈量核实,无砂浆砌筑的,按300/m³的标准进行补偿;砂浆砌筑的,按380/m³的标准进行补偿;钢筋混凝土地基的,按800/的标准进行补偿。材料价格浮动时,可按省现行同类结构预算的80%补偿工料费。自行选址回迁安置时,土地按原属地类标准补偿;集中回迁安置时,按本标准第四点(一)项有关规定执行。

(八)房屋主体有部分建筑被列入拆迁红线内的,回迁地安排以《土地使用证》面积为准,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手续正在办理的,按实际建筑占地面积计算,违法建筑除外。

(九)回迁安置地不安排在省道、国道、高速公路规划控制线范围内。

五、其他事项

(一)为鼓励提前配合拆迁工作,按征收协议或征收单位约定时限内完成搬迁的,以户为单位给予相应奖励:(130日(含)内完成的,奖励2万元/户。(2)超过30日但不超60日(含)内完成的,奖励1万元/户。(3)超过60日完成的,不予奖励。

(二)已办理相关土地权证的农村宅基地,以权证载明的面积,按100/的标准补偿办证费用。

(三)有权属争议的土地和附着物,在未解决争议之前,其土地、拆迁补偿费暂由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提请公证提存,待确认权属后兑现补偿,不能影响征地拆迁工作及工程建设。

(四)征地拆迁补偿款的分配由被征收对象自行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的,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五)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六)本办法自20259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926日。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规范性文件冲突的,以最新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云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主办: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云安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ICP备案号:粤ICP备10002912号-1    网站标识码:4453230007   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码:44530302000010号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