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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安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的通知

云安区府办〔20187

各镇人民政府,区府直属各单位:

《云安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六届二十五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反映。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4日
 

云安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各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有关经济法规和财经纪律,坚持勤俭节约、廉洁奉公、民主理财的原则,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完善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为强化财务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提高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强化内部监管制约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审计和政府部门外部审计相结合的审计制度。

第五条  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收入管理制度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包括产品物资销售收入、厂房商铺等出租收入、劳务收入、土地果园鱼塘发包收入、企业上交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利息收入、资产盘盈和清理收入、合同违约罚款收入等,均须在账内反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现金收入须及时缴存开户银行,禁止收入坐支、账外设账、公款私存、挪用资金、以白条抵库。

第七条  对应收账款加强跟踪,专人催收。对债权核实和清收工作,参照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  向有关单位收款和内部往来结算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村级内部往来结算凭证,严禁收入不开票,经营收入等涉税项目应按国家规定需开具发票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的赞助款和捐赠款,必须及时入账并按指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一事一议资金的筹集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增加农民负担。

第三章  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包括经费支出、管理费用、捐赠支出、资产盘亏及损毁、固定资产清理损失、坏账损失、合同违约罚款支出、防汛抢险救灾支出等。

第十一条  资金支出审批层次、审批权限、财务事项审批程序按财务审批管理制度执行,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和事项应当履行民主程序。

第十二条  对外支出须从外单位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记录内部支出的自制原始凭证须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严禁以白条抵库。

第十三条  列支集体基建工程项目时,须附上具备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和预算方案,民主议事决议书,招标资料、施工合同、决算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及合法的支出凭证。

第十四条  工资、补贴、福利费、会议补助、误工补助等的发放,必须编制签领表、经签领人签章,并以签领表入账。

第十五条  发放村民征地补偿款、租地款、分红款等以各款项发放签领表入账。

第十六条  财政或其他部门的涉农惠农资金的发放要依据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并以农户签收表入账。

第十七条  凡关系集体经济组织各成员切身利益重大的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举债、集体资产承包和租赁(处置)、大额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等必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镇主管部门和镇财政结算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报酬,其项目及标准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得擅自提高或巧立名目多领多占。

第四章  备用金及现金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在当地银信部门开设银行基本账户,实行支票、印鉴分管,日常支出实行备用金管理。

第二十条  已在镇财政结算中心代理核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定一名报账员,履行出纳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备用金制度,由结算中心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月(季)资金流量和业务量的大小协商确定备用金额度,一般确定在3000元以内,一经确定不能随便调整。备用金主要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零星开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申领和保管,用完要及时到财政结算中心报账后再申领,报销单据要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程序审核,手续完整、真实、合法有效。村集体经济组织如需改变备用金额度,在会计核算年度期末提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同意,并向结算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领导同意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账款分管制度。现金收付必须由报账员办理,并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并在每月10日前与镇财政结算中心对账。

第二十二条  严格规范现金使用。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支业务,大额支出通过转账结算,不准坐收坐支现金、白条抵库、挪用公款、公款私存或多头开户,现金库存符合限额规定。

第五章  财务审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大额支出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报告及填报大额支出申请表,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全体成员审批,并交镇结算中心审核。

第二十四条  凡是使用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必须经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所有财务开支必须取得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真实、合法、完整、有效,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同时注明开支用途,且有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在原始凭证或报账审核证明单上的签名。

第二十六条  实行公章、印章、签名备案制。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结算中心备案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负责人印章和签名笔迹、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全体成员签名笔迹。

第六章  专用票据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云安区财政局统一印制 《云安区村级内部往来结算凭证》、《云安区村级现金支出凭单》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镇财政结算中心要指定一名票据管理员,负责票据的领用、保管、发放、核销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已与结算中心签订代理协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到中心领用专用票据。报账员到中心领用票据后,要保管好票据,使用权限只限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外借,代开,作废要整份保存。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收入或发生的内部往来收支,一事一议资金的筹集时,必须使用《云安区村级内部往来结算凭证》,并及时将所收款项存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银行账户。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零星购物而无法取得发票的,金额每批次在100元以下的,可开具《云安区村级现金支出凭单》入账,并附相关支出明细表。

第三十一条  报账员到结算中心对账。当月有使用到票据收付款的,在次月(季)要带票据到中心核对,并提供票据记账联给中心记账。

镇财政结算中心每月(季)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票据至少进行一次审核,确保所开票据的金额和实际收费金额相符,确保资金及时缴入规定银行账户,做到票款同步,严禁坐收坐支。

第三十二条  票据使用完后,要整本(含作废联)带回中心核销,经票据管理员核销后方可领用新票据。

第七章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的核实和清收工作。每年年终,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现有债权中的应收款和内部往来账项进行核对,对被撤销的债务单位,依照民事诉讼法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确实无法追回的款项,应取得有关方面证明,经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审查核实,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核销。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对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要按照诉讼程序进行清收。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的核实和偿还工作。每年年终,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债务应逐笔清查核实,确认每笔债务的时间和类别,定期与债务人核对,确保债务余额准确,合理安排还款计划,偿还借款计划须经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审核签章。村干部不得擅自借款,管理人员因公借用村集体资金的,经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审核,要在办完事10日内结算,严禁挪用专项资金偿还债务。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高息借贷款。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和公益事业要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因生产性建设急需大额开支的,其借款事项必须事先经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审核,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所有借款必须及时入账。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第三十七条  健全账簿记录,分类登记,设置固定资产台账,正确及时地记录和核算固定资产的增减、折旧、修理维护、清理报废情况。定期进行检查,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正常发挥效能。

第三十八条  各类固定资产应设专人保管,每年年终要进行一次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盘点清查表报一份到财政结算中心与账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十九条  严格控制固定资产的购置。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履行财务审批手续。固定资产的损毁、损失,应及时查清原因,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处理,该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承担的及时追究赔偿,并及时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固定资产的正常报废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及时核销。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的对外投资、租赁、拍卖要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签定合同,并张榜公布。

要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随意用村集体财产抵押贷款,确需用村集体财产抵押贷款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财政结算中心及镇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章  资源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然资源包括属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荒地、山地、森林、林木和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设立自然资源登记薄,集体建设用地及其他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进行重点记录。

第四十二条  对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的承包、租赁,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招标方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同意后张榜公布。

第四十三条  对资源的承包、租赁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顺序编号,集中管理。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归档管理,并报镇财政结算中心及镇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章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要坚持谨慎的原则,投资期限无论长短,都要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所有对外投资要经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审核,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严禁任何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四十五条  对外投资的资金、资产必须是闲置的,并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会计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并定期公布投资收益(亏损)状况。

第四十六条  对涉及对外投资的有关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加强保管,并设立登记簿对投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相关资料报镇主管部门和镇财政结算中心备案。

第十一章   征地补偿款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等,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第四十八条  基本原则。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实行专户管理和会计核算,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在纳入总账、明细账、日记账核算外,设置征地补偿款辅助性账簿进行收支的详细登记。

第四十九条  分配原则。土地补偿费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土地的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留归被征地农民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民个人所有,要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迫农民参加商业保险。留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中统一管理使用,兴建公共设施和兴办公益事业,禁止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五十条  分配使用审批程序。留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预算必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批准,实行开支和有关管理情况须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

第五十一条  民主监督机制。土地补偿费纳入村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内容,切实维护农民对土地补偿费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镇财政结算中心档案管理员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管理,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会计档案统一由镇财政结算中心保管。

第五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报告类和其他类,各种经济合同、承包合同或协议、电脑数据备份等,要按年度分门别类建立档案。

第五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不得随便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镇财政结算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涂封和抽换。

第十三章  财务公开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财务收支计划及其实际执行、各项收入、资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合同签订及其执行、征地补偿款使用,工程发包、经济项目招标等情况,所公开内容须经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出具审核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主管会计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共同签名。

第五十六条  财务公开的形式和时间。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阅览的地方设置室外固定公开栏,按有关规定统一格式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结合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等形式进行公开。公开时间: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每月后20日内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终了后25日内公布各种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现金及银行存款应按出纳账原原本本公开,征地款、应收款、应付款、救灾救济款、上级拨款、干部报酬以及其他重要财务事项、专项经济事项和多数群众或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要求公开的经济事项,应及时进行专题明细公布。

第五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对财务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时间是否及时,形式是否科学,程序是否规范进行认真的审查,并及时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群众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和投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要及时进行解释。

第十四章  民主理财制度

第五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35人组成,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十九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懂基本的财会知识;

(二)非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三)秉公办事,作风正派

第六十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职责:1.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实物进行逐单、逐项审核、签字。未经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共同签字同意的原始凭证,不准会计人员入账;2.有权对财务公开、财务制度、经济合同、财务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3.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物资、产成品、固定资产存量等进行不定期的盘查、核实;4.监督张榜公布的财务、资产内容是否及时、真实、完整。未经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审核盖章或成员共同签字的财务公布表不得上墙公布;5.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纠正审核中发现或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一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听取和反映全体成员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村民和社员的咨询并作出解释。每年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提出民主理财监督工作报告。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当地党支部的领导,处理事情公平、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的制度、规定为尺度。凡违反制度、规定使集体经济受到损失的,要承担责任。

第六十二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要定期召开理财会议,建立监督工作台账制度。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每次开展工作,召开会议、组织学习等,应当认真、如实记录,依法依规进行保存。

第十五章  报账制度

第六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负责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及凭证收集整理和报批,固定资产及物资管理,定期向镇财政结算中心报账,做好村集体财务公开工作。

第六十四条  报账时间。每月(季)后首月10日前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日,报账员要整理好财务收支凭证,完备相关手续,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审核无误后,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应出具审核证明单,并签名。报账员在10日前带备财务收支凭证及审核证明单到镇财政结算中心报账。

第十六章  会计代理制度

第六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财政结算中心提出委托代理申请,并与镇财政结算中心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将本组织所有账务委托该中心统一会计核算,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会计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以及财务法规,及时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十六条  会计代理机构收到报账员报来的凭证,必须认真做好审查核对。相关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合理合法。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的,退回报账员,并提出相关整改或更正意见。

第六十七条  会计代理机构要在每月(季)后的首月20日前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并打印相关会计报表,同时向镇级廉政直通车提供会计核算财务信息,报账员要在20日前到中心领取相关会计报表,回村在公开栏进行张榜公开。

第六十八条  会计代理机构每月(季)会计核算完毕后,及时整理会计凭证并装钉成册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管。

第六十九条  镇财政结算中心在会计代理中,发现违反本制度行为应及时向镇(街)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云安县人民政府2010年印发的《云安县农村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云县府办〔2010〕44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由云安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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