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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审计业务研讨]

 

审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云安县审计局    黎建永

 

我国审计机关从成立到现在已走过了二十二年的不平凡历程,二十二年来,审计工作为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等方面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绩。特别是最近几年在社会上刮起的“审计风暴”,充分证明了审计监督功不可没。但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入和执法环境的变化,县级审计机关在依法审计工作中面临着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这就需要我们面对现实,充分认识审计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敢于创新,更好地为县域经济的发展服务,真正体现出领导谋士、经济卫士、反腐勇士及充当民众眼睛的作用。

一、审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国家建设项目投资审计的认定值时被扭曲

《审计法》第23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接受审计监督的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因此,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系的建设计划、设计图纸、施工监理记录及材料、固定资产的采购等,都属于审计监督范围。《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都对国家建设审计监督作了明确规定。但在个别地方,出现了建设方起诉审计机关的案例,人民法院却以《合同法》为依据,判定审计机关败诉,这是对《审计法》的片面理解。

(二)经济责任审计缺乏评价标准

1999年中办、国办发布经济责任审计两个暂行规定,这两个暂行规定在审计对象、审计内容等方面上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但与实际操作需要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为:一是对领导干部评价的尺度难以把握,没有出台这一标准;二是经济责任审计程序没有具体规定,审计报告也缺乏标准;三是随着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内容不断拓展深入,就必然要求对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固定资产投资以及任职期间的负债状况等方面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程度和经济效益情况作出回答,但直到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审计标准出台。

(三)效益审计的评价标准缺位

根据审计署要求,到2010年全国各级审计机关的效益审计要占到当年审计项目计划任务的一半左右。各地审计机关业已开展了一系列的效益审计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一定经验。但却未能定出一个明确的评价标准,难以说这些做法对不对,准确不准确,这就需要审计署尽快出台效益审计所涵盖的内容、方法及评价标准。

(四)经济责任审计“先离后审”,影响审计执法效果

经济责任审计是全方位、各环节的监督,从理论上讲,是为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的正确使用管理提供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是先离后审,该提拔的提拔了,不该提拔的也提拔了,新的职务已任,新的单位已到岗,审出问题只能对原单位进行经济处罚,造成“前任潇洒违规了,后任自认倒霉”的现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变成了“马后炮”。

二、加强审计执法之对策

在当前我国加入WTO后,要搞好新形势下的审计监督执法,当好国民经济运作卫士,笔者认为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完善国家投资审计监督的法律体系。

随着国家建设项目的逐年增加,各地工程结算造价审计的认定值是否被采纳,直接影响审计监督的效果。因此,建议尽快修改《审计法》及《审计实施条例》,补充和完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的有关条文和实施办法,从法律、条例上强制性认定。要明确国家建设项目投资审计没有审计机关的审计,不得结算,使国家投资审计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2、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经济指标体系。

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各项经济指标要不断完善,既要有科学性、规范性,又要有操作性,使审计报告中的审计评价有据可依,并应将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的组织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把审计的“关口”前置,实行“先审计后离任”的管理模式。充分利用审计成果帮助教育、警示领导干部管好权、用好权。

3、尽快出台效益审计的审计方法和评价标准。

应尽快制定出台效益的方法和评价标准,以便地方审计机关统一评价指标,统一口径,以免出现各地标准不同,处理宽严不一,有悖“客观公平”原则,造成不良的社会效果,影响着审计机关的执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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