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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云浮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保障审计工作科学、有序和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计划,是指审计机关按年度对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预先作出的统一安排。

审计项目计划一般包含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授权项目、领导交办项目和自行安排项目等。

第三条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市审计局负责管理全市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和本局审计项目计划、指导全市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局办公室为审计项目计划工作主管科室,负责统筹管理项目计划工作。各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本地区审计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  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合理有效。

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经济工作中心,明确具体审计目标,合理选择审计重点,注重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要根据审计资源状况,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统筹协调,合理均衡的安排任务,避免重复和交叉。

第五条  改进计划编制程序,强化计划管理职能。每年10月底之前,办公室在会同有关科室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下年审计项目计划编制的指导性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印发。

各业务科室根据指导性意见,于11月底之前提出本科室下年审计项目安排意见。要深入开展计划调研工作,认真分析宏观经济形势,了解当前经济运行和体制改革中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加强与省审计厅对口业务处的沟通联系,了解省审计厅的业务工作思路和初步计划安排意见;要走访有关市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听取对审计工作的建议,在此基础上提出项目计划建议。

办公室要增强在计划编制中的主导作用,根据审计工作重点和审计资源情况,对各科室的项目安排意见进行统一协调和取舍,提出下年全市统一组织和市局审计项目计划草案,并采取适当方式征求有关业务科室和各县(市、区)审计局的意见,于12月底前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次年的全市审计工作会议后正式下达。

第六条  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后,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前,有关审计组应当依据审计工作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经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后下达。

第七条  完善计划要素,严格控制审计项目实施进度。各业务科室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明确各项目的审计对象、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方法、审计内容和重点、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其中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要具体规定实施过程各个阶段工作的最迟完成时间,以及人力、时间等资源投入量。审计过程中发现大案要案线索,需要增加查证工作量的,由项目执行科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局领导批准。调整工作量的申请及批准情况,应当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加强计划执行过程中的信息反馈。各项目执行科室要积极应用现场审计实施系统(AO系统),加强审计过程管理,并设置审计项目台账,及时记载项目执行进度。项目执行科室每半个月向分管领导简要报告一次审计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审计进度,主要审计成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审计中发现严重违法违规、审计证据可能灭失需要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犯罪嫌疑人可能逃逸等重大问题时,应当随时报告。

第九条  规范领导交办审计任务的立项程序。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和提请审计的事项,由局领导批示办公室和有关业务科室办理,调增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条  授权审计项目一般由省厅统一组织安排,也可由下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请,报上级审计机关统一协调后依法审批。授权审计项目的确定,要从有效利用审计资源和有利于加强对上级所属基层单位的审计监督出发,注意上下结合,重点解决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不断提升审计成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授权审计按省厅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必须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调整的,由有关业务科室提出意见,办公室协调办理,报局领导审批后,通知有关科室执行。

第十二条  实行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年终综合评价制度。各业务科室应于每年的12月底之前提出全年计划执行情况的综合报告,送办公室。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计划组织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成果、审计成本控制情况、计划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与建议等。办公室根据各业务科室的报告,于次年1月底之前向局长办公会议提交上年审计项目计划执行综合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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