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预算执行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9年1月16 日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一、《广东省预算执行审计条例》的制定背景
(一)现行法律有关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的规定对我省预算执行审计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我省目前开展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是依据省政府
(二)《审计法》和《监督法》对预算执行审计及对审计结果监督的规定需要予以细化
《审计法》、《监督法》对预算执行审计及审计结果监督都作了规定,但在实践中碰到一些问题,如预算执行审计的对象、具体内容、审计工作报告的报送、对人大决议和审议意见的执行情况报告、整改情况公告等,需要进一步明确。
(三)我省预算执行审计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立法予以完善
我省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出现了一些新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一是对管理和使用预算资金的非预算执行审计对象、未纳入预算的财政性资金如何进行审计监督;二是计算机辅助审计有何要求;三是预算执行审计结果的跟踪落实缺乏相应的监督措施。
二、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参考依据
《广东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粤府〔1995〕88号);
《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粤府〔2006〕37号);
《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88号);
《关于违纪违法案件移送处理和协作配合工作的暂行规定》(粤纪发〔2008〕9号,中共广东省纪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监察厅、审计厅联合印发)。
三、对《条例》主要内容的说明
《条例》不分章节,共24条,主要内容有七个方面:
(一)明确了预算执行审计的含义
《审计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预算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但对预算执行审计的概念没有作出界定,在具体操作中,审计部门强烈要求明确预算执行审计的含义,故《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预算执行审计是指本省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对本级政府、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二)明确预算执行审计调查的对象
预算执行审计是围绕本级政府及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展开的。根据现行财政核算体制和有关财政收支的规定,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使用预算资金外,有关金融机构、企业也管理和使用预算资金。据此,《条例》第三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预算执行审计,根据需要可以对管理和使用预算资金的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企业等进行审计调查”。
(三)规定了预算执行审计的具体内容
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对预算执行审计内容的规定,《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了预算执行审计的具体内容。考虑到实践中有一些预算资金也拨给有关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情况,本《条例》第四条第(六)项将此种情况也作为预算执行审计的内容。另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涉及预算资金的使用问题也较突出,因此在第四条第(八)项将与政府投资有关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列为预算执行审计的一项内容。
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审计机关进行预算执行审计,可以对未纳入预算的财政性资金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未纳入预算的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未纳入预算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以及未纳入预算应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未纳入预算的财政性资金作为公共财政的一部分,与预算执行情况有紧密的联系,两者在审计实践中难以完全区分,因此将其纳入预算执行审计监督范围。
(四)对效益审计作了原则性规定
2006年省政府出台的《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粤府〔2006〕37号)第十四条规定,省审计厅每年应选择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效益审计,并将审计情况报告省政府和省人大常委会。由于上位法尚未就开展效益审计工作作出具体规定,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结合我省实际,《条例》第五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预算执行审计,应当有计划地选择部分预算资金使用项目,依据政府相关政策、目标与行业标准等,对该项目资金使用的整体或者阶段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计,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对效益审计作了原则性规定。
(五)补充了预算执行审计程序和审计手段的规定
一是《条例》第七条规定应当制定预算执行审计计划并确定审计工作重点;二是《条例》第六条规定了所有预算执行部门都应当报送有关预算执行结果材料,以便于审计机关全面掌握预算执行情况;三是为了方便实施审计,《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审计机关可以依据审计通知书或者审计调查通知书副本和审计人员工作证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四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六)加强了对审计结果的监督
一是《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其他审计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可以进行后续审计;二是依据《审计法》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和《监督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规定,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将本级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并可以将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布。三是根据中共广东省纪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监察厅、审计厅
(七)明确了预算执行审计法律关系各方的法律责任
《条例》对被审计单位、相关第三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预算执行审计中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一条是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第三方责任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审计机关的责任,并规定了追究责任的主体;第二十三条专门对审计人员的责任分四项进行了规定,加强了对审计人员的监督力度。
广东省预算执行审计立法大事记:
1.《广东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审计监督实施办法》)自
2.《广东省预算执行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5年5月纳入《广东省2005年立法计划》。同年,省审计厅成立立法起草小组,开始立法起草工作。
3.《条例》经过多次调研和修改,形成送审稿,于2006年10月报送省政府。
4.《条例》经省政府调研、修改后,于2008年6月报送省人大。
5.2008年9月、11月和2009年1月,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召开三次会议对《条例》进行审议。
6.《条例》于
7.《条例》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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