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和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和《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统一确定的在一定时期内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及其所提供的工程、货物、服务,以及价格、服务承诺、限额标准等内容,并以协议的形式固定下来,供各采购人在协议范
围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其工程、货物、服务的一种采购形式。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浮市政府采购项目协议供货活动 ,以及云浮市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称采购人或采购单位)协议供货采购行为。非协议供货按有关规定执行。上级驻云浮单位在本市协议采购行为应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其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 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货物,应当采用协议供货形式采购。适合协议供货形式的服务类采购项目,也应当纳入协议供货范围,实行定点采购管理。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协议供货项目的采购计划,并按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依法组织实施。
第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项目范围、期限、限额标准由云浮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云浮市 2007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云财采购[2007]11 号)确定。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协议供货商品,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 20 万元(含 20 万元)以下的实行协议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 20 万元以上,按非协议采购执行。采购单位一个预算年度内不得重复采购相同货物、累计资金超过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协议供货商品。各县(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经报上一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协议供货项目进行增补。云安县、云城区政府采购实行协议供货可在市区协议供货范围选择供货代理商。
第三章 协议供货供应商的招标
第七条 云浮市财政局将选定的协议供货项目, 委托云浮市市政府招标采购中心组织实施或参加省市联动确定供应商。委托云浮市政府招标采购中心建立我市协议供货管理平台和参加省市联动协议供应商的后续监管工作。组织实施方案应报云浮市财政局核准。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协议供货范围、评标标准和方法、协议有效期、协议执行要求、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八条 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备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且是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厂商。制造厂商不能直接参加投标的,可由其委托一家具备法定条件的代理商作为其全权代理参加投标,但投标人应仍为制造厂商。
第九条 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有完善的供货渠道和售后服务体系, 并按招标采购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列明具备法定条件的供货代理商及其地址和联系方式。参加投标供应商应在本市市区确定 1-2 家授权代理商或特约经销商作为其在当地的供货代理商(以下简称供货商),在县(市、区)也应授权不少于 1家代理商或特约经销商作为其在当地的供货代理商。
第十条 协议供货供应商招标采购的评标办法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品牌产品的中标供应商原则上不少于三家。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是中标供应商取得协议供货资格的证明 (以下简称协议供应商)。受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应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供货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在协议有效期内,中标产品的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供货价格、优惠率、售后服务、提供的备品备件及其价格等事项。受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协议供货协议书签订后 7 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供货协议书报云浮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协议供货的执行
第十二条 协议供货招标事项确定后,协议采购的范围、主要内容及采购要求等由云浮市财政局以文件形式通知各单位执行。协议采购商品的品牌、型号、价格、服务要求以及供货的方式等由云浮市政府招标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协议供货项目、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及其价格和配置、
售后服务、代理商联系名单、供应商承诺书、协议供货有效期、财政部门规定的执行要求等。
第十三条 云浮市政府招标采购中心应当在云浮市政府采购网建立本地区协议供货供应商库、商品信息库、价格信息库。启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网上交易系统,实行协议供货电子化采购。
第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执行协议供货规定,可在依法产生的协议供应商、供货商范围自行选择采购。不得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非中标货物。具备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实行电子化采购。采购人在实施项目采购时,应优先采购具有自主创新、节能环保的产品。协议供货范围不能满足采购人采购需求的,必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由采购人按照有关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第十五条 协议供货项目的中标价格或优惠率是有效期内供应商承诺的最高限价或最低优惠幅度。采购人在实施采购时,可以与供货商就价格或优惠率再进行谈判。
第十六条 同一品牌、型号的货物,在同一地方协议供应商应保证其实际供货价格低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价格。
第十七条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协议供货项目的市场价格发生变化的,协议供应商应当及时同比例调整有效期内的协议供货价格。货物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的,在不降低货物质量和配置的前提下,可以提供该货物的替换产品,其协议供货价格不得高于原中标产品。以上情形应报经云浮市政府招标采购中心审核同意。
第十八条 协议供货的采购合同由采购人与选中的协议供应商或供货商签订。采购人应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云浮市政府招标采购中心备案,县(市、区)的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采购人应当按规定履行合同,组织验收。出现纠纷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协议供货的采购合同应当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合同(格式)》、《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见附件)。
第二十条 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供货商支付采购资金。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采购人应在财政部门将采购资金直接划拨到协议供应商指定账户;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或不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采购人按合同约定自行向协议供应商支付。政府采购资金不得以现金结算。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一条 协议供应商或授权供货商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经调查属实,报经云浮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按协议约定分别给予列入不良记录、没收履约保证金、取消协议供货资格、两年内不得参与云浮市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
(一)供货价格在同一条件下高于市场非协议价格,或优惠率低于投标时的承诺;
(二)产品质量、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
(三)没有按协议承诺的时间供货、维修,或提供其他服务;
(四)没有按协议承诺的价格或优惠率签订采购合同并供货;
(五)无故不提供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部分型号的产品;
(六)违反本办法和招投标文件中规定或承诺的其他情形。
(七)在协议采购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伪劣产品或者没有按供货通知书内容供货等。协议供应商的供货商被取消协议供货资格的,则同时按规定向该协议供应商追责,情节严重的取消在本市的协议供货资格。
第二十二条 采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调查核实,交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串通协议供应商弄虚作假,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损害国家利益;
(二)向协议采购供应商索要“好处”、“回扣”、“礼品”等;
(三)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
(四)向协议采购供应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承诺范围的其他要求;
(五)不按协议供货通知书签订采购合同;
(六)对属于协议采购范围内的货物不按协议采购方式办理。
第六章 履约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应对协议供应商履约情况作诚信评价, 并将意见及时反馈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诚信评价的内容主要应当包括:
(一)供货产品的质量情况;
(二)协议供应商或供货代理商的合同履行情况;
(三)供货商品的售后服务情况;
(四)服务项目的服务质量;
(五)协议供货价格与市场平均价的比照情况等。第二十四条 协议供货项目的商品信息(指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标准配置)按协议约定由生产制造商(服务提供商)或其授权的投标代理商负责确定、提供,并应做到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协议供应商应当履行各项承诺,加强对授权代理商的管理,督促授权代理商履行承诺义务。
第二十五条 云浮市政府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审查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协议供货商或代理商提交的商品信息和行情信息(价格、优惠率)。并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协议供货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属地协议供货履约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云浮市财政局负责对协议供应商的招投标活动及供货协议书、政府采购协议采购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协议供货采购工作应当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履行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协议采购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纪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定点采购,是协议供货的特殊形式,定点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和采购行为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各县(市、区)、各部门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经云浮市财政局批准可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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