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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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云浮市华达聚贤新型石材有限公司年产50万m2人造岗石板材和50万m2人造石英石板材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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