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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宝利硫酸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安环罚字[2016]1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宝利硫酸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00000001136

组织机构代码:72435133-2

  址:云安区六都镇港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梁国仁

云浮市宝利硫酸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229,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按照我局20151027发出的限期整改通知要求进行安装尾气在线监控系统。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我局2016229《现场检查笔录》(1份);

2. 我局20151027关于云浮市宝利硫酸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问题限期整改的通知》;

3.我局20151026《现场检查笔录》(1份)。

我局于201632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安环听告字[2016]1号),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你公司未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行云安区支行营业部

    名:云安区非税代收入专户

    号:44663001012000978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201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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