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安环罚字[2016]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23000000175
组织机构代码:19577647-3
地 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六都开发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罗国铭
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多次发出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你公司仍未按时向我区财政局资金管理专用账户缴纳2012年(全年)、2013年(10月-12月)、2014年(全年)及2015年(全年)的排污费共2659722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12年-2015年的排污费缴纳通知书及送达回执(各1份);
2、2012年-2015年的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及送达回执(各1份);
3、我局
4、我局
5、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我局于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和《云安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第七条►7.3第1:“初次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金额1倍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告知后立即缴交应缴未缴纳的排污费2659722元到我区财政局资金管理专用账户;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陆拾伍万玖仟柒佰贰拾贰元正(¥2659722.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行云安区支行营业部
户 名:云安区非税代收入专户
账 号:44663001012000978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201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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