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无障碍    长者专区     智慧政务    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 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信息 > 正文
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安环罚字[2016]7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23000000175

组织机构代码:19577647-3

  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六都开发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罗国铭

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多次发出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你公司仍未按时向我区财政局资金管理专用账户缴纳2012年(全年)、2013年(10-12月)、2014年(全年)及2015年(全年)的排污费共2659722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12-2015年的排污费缴纳通知书及送达回执(各1份);

22012-2015年的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及送达回执(各1份);

3、我局2016620《调查询问笔录》(1份);

4、我局2016620712《现场检查笔录》(各1份);

5、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

6、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我局于201681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安环听告字[2016]5号),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云安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第七条7.31:“初次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金额1倍的罚款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告知后立即缴交应缴未缴纳的排污费2659722元到我区财政局资金管理专用账户;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陆拾伍万玖仟柒佰贰拾贰元正(¥2659722.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行云安区支行营业部

    名:云安区非税代收入专户

    号:44663001012000978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2016年8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云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主办: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云安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ICP备案号:粤ICP备10002912号-1    网站标识码:4453230007   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码:44530302000010号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