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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长娣(云安区仝盛兴建筑材料经营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安环罚字[2016]6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长娣(云安区仝盛兴建筑材料经营部)(下称:你单位)

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02000164444

  址:云安区都杨镇蟠咀村委旧圩地段

 

黄长娣(云安区仝盛兴建筑材料经营部)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7 15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云安区仝盛兴建筑材料经营部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年加工建筑用砂6m3的建设项目生产时产生的废水经违规设置的排放口排放到旧圩河,经旧圩河后流入西江,对西江水体环境造成影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安环听告字[2016]4号)及送达回执;

2、我局2016715《现场检查笔录》(1份);

3、我局2016715《调查询问笔录1份);

4云安区仝盛兴建筑材料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5云安区仝盛兴建筑材料经营部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

我局于20168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安环听告字[2016]4,告知你单位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单位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和云安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天内,把违规设置的排放口堵塞;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行云安区支行营业部

    名:云安区非税代收入专户

    号:44663001012000978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201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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