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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昌铭石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安环罚字[2016]9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昌铭石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3304078288Y

  址:云安区六都镇富强村委屋村、刘屋村柠檬口

法定代表人:康耀东

云浮市昌铭石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1021,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石仔加工项目产生粉尘的点位、环节及物料堆场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未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我局20161021《现场检查笔录》(1份);

2. 我局20161021调查询问笔录》1份);

3.云浮市昌铭石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云浮市昌铭石业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我局于20161031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安环听告字[2016]6号),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行云安区支行营业部

    名:云安区非税代收入专户

    号:44663001012000978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201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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