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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安区盈邦陶瓷有限公司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云安环违停字〔20161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云安盈邦陶瓷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23000005074

法定代表人:莫新强

详细地址:云安锦秀路32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你公司陶瓷生产线建设项目未按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2015420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向你公司发出的《关于责令云安县盈邦陶瓷有限公司有关问题限期整改的通知》要求落实整改

以上事实,有2016919的《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现场检查笔录》、《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陶瓷生产线建设项目立即停产整治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

你公司陶瓷生产线建设项目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产整治。在上述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后,依法向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依法投入生产。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如违法行为没有改正而恢复生产,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2015420《关于责令云安县盈邦陶瓷有限公司有关问题限期整改的通知》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2016年9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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