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安环违改字〔2016〕2号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安县中磊石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23000005031
法定代表人:苏锦辉
详细地址:云安区石城镇茶洞府前路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你公司建项目未依法向环保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16年1月18日《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现场检查笔录》、《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建设项目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
你公司建设项目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在上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违法行为没有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