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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力智农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8号

 

 

云安环罚字[2016]8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力智农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23000001975

组织机构代码:68442479-4

  址:云浮市云安区富林镇界石村委会詹屋村长沙河

法定代表人:莫夏星

云浮力智农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96,我局执法人员及监测站工作人员到达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并在法定排放口采取水样一份,经我局监测站监测,该水样监测报告显示其悬浮物为228mg/L,超过该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排放废水应该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里面悬浮物≤100mg/L的标准,超过标准的1.28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我局201696《调查询问笔录》(1份);

2、我局201696《现场检查笔录》(1份);

3、我局201698《云安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1份);

4、我局2016620《云安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1份);

5、我局2016年6月12日9月6日云浮市力智农业有限公司排放污染物与排污费缴纳金额核定表》1份。

我局于2016913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安环告字[2016]3号),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七十四条和《云安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第三条3.1中第2项:“排放一类水污染物超标1倍以下或其他水污染物超标1倍以上2倍以下,或排放水污染物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20%以下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2016年6月12日9月6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罚款共人民币玖仟柒佰叁拾捌元正(¥9738.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行云安区支行营业部

    名:云安区非税代收入专户

    号:44663001012000978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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