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安环罚字[2016]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银利化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23000001428
组织机构代码:67523331-2
地 址:云安区六都镇港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梁国仁
云浮市银利化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我局
2.我局
3.云浮市银利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云浮市银利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我局于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和《云安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第二条►2.2中第3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正(¥3000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行云安区支行营业部
户 名:云安区非税代收入专户
账 号:44663001012000978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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