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无障碍    长者专区     智慧政务    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 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信息 > 正文
云浮市博誉码头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安环罚字[2016]11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博誉码头有限公司(下称:你单位)

公民身份号码:******************

  址:云浮市云安区都杨镇金鱼沙大田头

 

李德(云浮市博誉码头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121,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云浮市博誉码头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力拓泊位砂石洗选场建设项目未建成水污染防治设施,但有生产设备运行,生产过程中,该项目下船石子清洗后,含沙废水经过摩天轮清出杂料和沙子,剩余废水排到西江,我局环境监测人员现场已采取水样, 经监测报告显示,外排废水悬浮物分别为:3.76x104mg/L3.67x104mg/L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安环听告字[2016]7)及送达回执;

2、我局2016121《现场检查笔录》(1份);

3、我局2016121《调查询问笔录1份);

4云浮市博誉码头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云浮市博誉码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云安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区)环境监测(2016)第1202号】一份

我局于2016128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安环听告字[2016]7号),告知你单位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单位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云安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第二条2.2中第2:“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力拓泊位砂石洗选场建设项目立即停止生产;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拾贰万元正(¥1200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行云安区支行营业部

    名:云安区非税代收入专户

    号:44663001012000978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2016年12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云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主办: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云安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ICP备案号:粤ICP备10002912号-1    网站标识码:4453230007   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码:44530302000010号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