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安环罚字[2016]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博誉码头有限公司(下称:你单位):
公民身份号码:******************
地 址:云浮市云安区都杨镇金鱼沙大田头
李德(云浮市博誉码头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安环听告字[2016]7号)及送达回执;
2、我局
3、我局
4、云浮市博誉码头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云浮市博誉码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云安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区)环境监测(2016)第1202号】一份
我局于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和《云安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第二条►2.2中第2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力拓泊位砂石洗选场建设项目立即停止生产;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拾贰万元正(¥1200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行云安区支行营业部
户 名:云安区非税代收入专户
账 号:44663001012000978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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