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无障碍    长者专区     智慧政务    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 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信息 > 正文
云安区创鑫建筑材料经营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安环罚字[2016]27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王金钊(云安区创鑫建筑材料经营部)(下称:你单位)

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02600250824

  址:云安区都杨镇三合村委都骑村叶庚新厂房

 

王金钊(云安区创鑫建筑材料经营部)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129,我局执法人员对云安区创鑫建筑材料经营部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建筑石料生产线正在生产,园锥破碎机、鄂式破碎机部位没有喷淋设备,输送带没有密闭措施,物料堆放场地没有硬底化,且没有围栏、遮盖防尘措施,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安环听告字[2016]23号)及送达回执;

2、我局2016129《现场检查笔录》(1份);

3、我局2016129《调查询问笔录1份);

4云安区创鑫建筑材料经营部营业执照一份;

5、云安区创鑫建筑材料经营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我局于20161213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安环听告字[2016]23号),告知你单位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单位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云安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第二条2.7中第2项: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你单位该建设项目立即停止生产;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

伍万元正(¥500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行云安区支行营业部

    名:云安区非税代收入专户

    号:44663001012000978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2016年12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云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主办: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云安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ICP备案号:粤ICP备10002912号-1    网站标识码:4453230007   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码:44530302000010号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