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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安区六都镇五一货物装卸码头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安环罚字[2017]1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陈伟文(云安区六都镇五一货物装卸码头)(下称:你单位)

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23600055239

  址:云安区六都镇黄湾村委

 

陈伟文(云安区六都镇五一货物装卸码头)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1230,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云安区六都镇五一货物装卸码头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码头正在生产,初期雨水收集池未建成,洒水喷淋系统未建成,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安环听告字[2017]1号)及送达回执;

2、我局2016年1230《现场检查笔录》(1份);

3、我局2016年1230《调查询问笔录1份);

4云安区六都镇五一货物装卸码头营业执照一份;

5、云安区六都镇五一货物装卸码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我局于2017116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安环听告字[2017]1号),告知你单位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单位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云安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第二条2.7中第2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建设项目立即停止生产;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行云安区支行营业部

    名:云安县非税代收入专户

    号:44663001012000978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201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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