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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云浮市港务局都骑港务所:

2016526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你单位位于都杨镇都骑村的码头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码头存在以下问题:一、你码头配套的污水处理池存在违规设置排污口,生产废水沉淀后经排放口流入西江,对水体环境造成影响;二、你通用码头项目于20139月建成并投入使用后,至今没有向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三、检查发现,你码头项目没有按照环评报告批复的要求建成雨污分流、防风网、抑尘罩以及密闭皮带机等防治设施;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码头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之日起90日内完成以下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你码头实施行政处罚。

一、项目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煤炭装卸码头和煤炭堆放场,迅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二、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堵排污口,并保证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处理后的污水全部回用,不得外排;

三、严格按照该项目环评报告批复的有关要求配套完善各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

四、对煤炭堆放场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2016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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