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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浮市银利化工有限公司)

 

 

云安环违改字〔20163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浮市银利化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23000001428

法定代表人:梁国仁

详细地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港城大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你公司过硫酸盐建设项目的水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2016616《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现场检查笔录》、《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过硫酸盐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水污染治理设施。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

你公司过硫酸盐建设项目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套建设水污染治理设施。上述治理设施建成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违法行为没有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201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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