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安环罚字[2016]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志平(泥浆外运承包者):
身份证号:******************
住 址: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宝马路20号
苏志平(泥浆外运承包者)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我局
我局于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云安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行云安区支行营业部
户 名:云安区非税代收入专户
账 号:44663001012000978
你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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