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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志平(泥浆外运承包者)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安环罚字[2016]10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志平(泥浆外运承包者):

身份证号:******************

  址: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宝马路20

苏志平(泥浆外运承包者)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1212晚,苏志平雇请两辆清浆车(J23983和川E29099)把广东公司云浮恒大中学5#7#楼冲孔桩基础工程施工时产生的建筑泥浆运往石城镇降面村曱甴冲后倾倒到水体,泥浆流入降面河,对水体环境造成影响。

你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我局20161213《调查询问笔录》(1份)。

我局于20161214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安环听告字[2016]25号),告知你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云安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9.2.4(四)1:“向江河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行云安区支行营业部

    名:云安区非税代收入专户

    号:44663001012000978

你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2016年12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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