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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安区创鑫建筑材料经营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安环罚字[2016]28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王金钊(云安区创鑫建筑材料经营部)(下称:你单位)

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02600250824

  址:云安区都杨镇三合村委都骑村叶庚新厂房

 

王金钊(云安区创鑫建筑材料经营部)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129,我局执法人员对云安区创鑫建筑材料经营部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建筑石料生产线正在生产,该建设项目于20149月投入生产,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建筑用碎石,项目总投资500多万,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主要生产设备有圆锥破碎机2台、鄂式破碎机1台、铲车3台、钩机1台、大货车2台、输送带9条、震动筛2台等,同时该建设项目未依法向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安环听告字[2016]24号)及送达回执;

2、我局2016129《现场检查笔录》(1份);

3、我局2016129《调查询问笔录1份);

4云安区创鑫建筑材料经营部营业执照一份;

5、云安区创鑫建筑材料经营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我局于20161213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安环听告字[2016]24号),告知你单位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单位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该建设项目立即停止生产;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的罚款,共人民币拾伍万元正(¥1500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行云安区支行营业部

    名:云安区非税代收入专户

    号:44663001012000978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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