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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云安区福兴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安环罚字[2018]63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云安区福兴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3MAX9EKN7H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安区石城镇托洞先锋南坑口(叶木林的厂房)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58,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云浮市云安区福兴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没有生产。经调查询问,你公司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于20172月开始建设,20179月建成。你公司从事来料加工:玻璃纤维制品。项目总投资约50万元人民币,占地面积约550平方米,建成的主要生产设备有:整经机1台、织布机20台、定性涂层机1台、搅拌机1台。建成的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有活性炭吸附装置1台。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安环罚告字[2018]62及送达回执各一份;

2、我局201858《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3、我局201858《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4你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情况说明一份;

5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6你公司法定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你公司厂房《租地合同》和《土地使用权证》、《转让石材厂及地皮协议》复印件各一份;

8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安环违改字〔201810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

9你公司现场取证相片4

我局于2018620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安环罚告字[2018]62,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结合你公司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违法情节,以及你公司属于初犯,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情节相对较轻,我局依法决定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你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人民币伍拾万元百分之一的罚款,即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行云安区支行营业部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号:44663001010046148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2018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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