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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亚力山石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安环罚字[2017]20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亚力山石业有限公司(下称:你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305534285XJ

法定代表人:何柳青

详细地址:云安区六都镇红字垌(地号:10-01155

 

云浮市亚力山石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0725,本局执法人员到达云浮市亚力山石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经调查询问,该公司已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该公司从事加工和销售石材荒料、板材石材工艺制品,注册资金1200万元人民币,建成并投入生产部分设备。配套建设的废水处理设施有:多级废水处理沉淀池;粉尘防治设施有:收尘设备一套。你公司石材加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本局竣工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现场检查时,正常生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本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安环听告字[2017]20号)及送达回执;

2、本局2017725《现场检查笔录》(1份);

3、本局2017725《调查询问笔录1份);

4、你单位营业执照一份;

5、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本局于2017726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安环听告字[2017]20号),告知你单位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单位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本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云安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第二条?2.7中第2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建设项目立即停止生产;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行云安区支行营业部

    名:云安区非税代收入专户

    号:44663001012000978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201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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