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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晟达松脂化工(厂)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安环罚字[2017]21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晟达松脂化工()有限公司(下称:你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3729212219N

法定代表人:任海新

  址:云安区六都镇工业区

 

云浮市晟达松脂化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0801,本局执法人员到达你公司进行环        境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你公司已停止生产,经现场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生产车间的锅炉废水处理池违规设置排污口。你公司从事收购、加工、销售:脂松香、聚合松香、松香树脂、轻化松香、蒸馏松香、松节油,注册资金360万元人民币。配套建设的废水处理设施有:多级废水处理沉淀池,石灰池。你公司生产车    间的锅炉废水处理池违规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上述违法事实,本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178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2、201781现场检查笔录》;

3、你公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海新身份证复印件1份;

5、你公司生产车间现场照片二张

本局于201796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安环听告字[2017]21号),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本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和《云安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5.2裁量标准:“1、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 的规定。结合你公司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违法情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云浮市晟达松脂化工()有限公司立即拆除生产车间锅炉废水处理池违规设置的排污口。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行云安区支行营业部

    名:云安县非税代收入专户

    号:44663001012000978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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