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安环罚字[2017]2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徐超(湘EA6776司机):
身份证:******************
徐超(湘EA6776司机)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上述违法事实,本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
2、2017年8月30日《现场检查笔录》;
3、2017年8月30日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都杨派出所《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各1份;
5、徐超(湘EA6776司机)倾倒石材池浆现场照片。
本局于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本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和《云安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徐超(湘EA6776司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行云安区支行营业部
户 名:云安县非税代收入专户
账 号:44663001012000978
徐超(湘EA6776司机)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徐超(湘EA6776司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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