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无障碍    长者专区     智慧政务    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 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信息 > 正文
徐超(湘EA6776司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安环罚字[2017]23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徐超(湘EA6776司机)

身份证:******************

    址:四川省古蔺县石屏乡石屏村四组5

徐超(湘EA6776司机)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830,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云安区都杨镇桔坡村委X468线马尾段附近巡查,发现徐超(湘EA6776司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83021:0022:30司机徐超驾驶号牌为湘EA6776的清运车辆,把车上装载的石材废渣池浆运送到位于云安区都杨镇桔坡村委X468线马尾段的公路边,然后向公路边的农地(蕉树林)倾倒车上约25吨的石材废渣池浆,造成环境污染。

上述违法事实,本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17830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2、2017830现场检查笔录》;

3、2017830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都杨派出所《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各1份;

4、徐超(湘EA6776司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徐超(湘EA6776司机)倾倒石材池浆现场照片。

本局于2017914徐超(湘EA6776司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安环听告字[2017]23号),告知徐超(湘EA6776司机)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徐超(湘EA6776司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本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本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和《云安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12.1.6裁量标准:“3、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数量3吨以上的,处3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徐超(湘EA6776司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正(¥300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徐超(湘EA6776司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行云安区支行营业部

    名:云安县非税代收入专户

    号:44663001012000978

徐超(湘EA6776司机)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徐超(湘EA6776司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2017年9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云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主办: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云安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ICP备案号:粤ICP备10002912号-1    网站标识码:4453230007   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码:44530302000010号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