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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增泰种猪饲养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安环罚字[2017]25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增泰种猪饲养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5323000002148

负责人:黄炳富

详细地址:云安区富林镇界石村委会中和村白石坑

 

云浮市增泰种猪饲养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0922,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云浮市增泰种猪饲养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 擅自将生产废水直接经排污口排到山下。经监测人员现场取样,检测后,发现你公司的总排放口水样氨氮含量为13.9mg/L,超过《广东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4426-2001)规定水污染物中氨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mg/L的限值,属于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关于云安县增泰种猪饲养有限责任公司饲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云县环建管函[20123号)复印件1份;

2、《关于云安县增泰种猪饲养有限责任公司饲养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的函》(云县环建管函[201215号)复印件1份;

3、我局2017818向你公司送达《关于责令云浮市增泰种猪饲养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环境问题整改的通知》及送达回执各一份;

4、我局2017年092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5、我局2017年092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6、你公司猪场现场照片7张;

7你公司营业执照一份;

8、你公司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9云安区环境监测站2017925出具的《监测报告》〔(云区)环境监测(2017)第0913号〕复印件1份、《现场监测/采样示意图》复印件1份、《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复印件1份;

10、《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安环罚告字[2017]2及送达回执各一份;

我局于20171027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安环罚告字[2017]2,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我局书面提交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等材料,请求我局撤销对你公司拟定的行政处罚,减免十万元罚款。我局根据你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20171113已依法召开听证会。你公司主要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意见如下:一是我公司已办理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手续;二是我公司已通过环保工程竣工验收等手续;三是我公司已按贵局《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落实整改;四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令第682号)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我公司已经通过环保验收,是可以投入生产的;五是由于对新的法规不清楚、不了解,以为完成环保工程、通过贵局监测验收就可以了,所以我公司项目(一期)虽然完成环评手续并通过监测验收后也未能够及时向贵局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因此,我公司认为贵局不能简单以“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为依据就对我公司进行罚款十万元的严重处罚。

我局充分听取了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听证申请意见。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和听证申请意见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无关,不影响对你公司违法事实认定和处理,申辩理由和听证申请意见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因此,我局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理由及意见不予采纳,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结合你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违法情节,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决定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正(¥1000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行云安区支行营业部

    名:云安县非税代收入专户

    号:44663001012000978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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