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安环罚字[2017]2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增泰种猪饲养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5323000002148
负责人:黄炳富
详细地址:云安区富林镇界石村委会中和村白石坑
云浮市增泰种猪饲养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关于云安县增泰种猪饲养有限责任公司饲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云县环建管函[2012]3号)复印件1份;
2、《关于云安县增泰种猪饲养有限责任公司饲养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的函》(云县环建管函[2012]15号)复印件1份;
3、我局
4、我局
5、我局
6、你公司猪场现场照片7张;
7、你公司营业执照一份;
8、你公司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9、云安区环境监测站
10、《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安环罚告字[2017]2号)及送达回执各一份;
我局于
我局充分听取了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听证申请意见。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和听证申请意见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无关,不影响对你公司违法事实认定和处理,申辩理由和听证申请意见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因此,我局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理由及意见不予采纳,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结合你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违法情节,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正(¥1000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行云安区支行营业部
户 名:云安县非税代收入专户
账 号:44663001012000978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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