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无障碍    长者专区     智慧政务    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 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信息 > 正文
云浮市云安区海源石材工艺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安环罚字[2017]31

 

 行政处罚决定书

 

符锦源(云浮市云安区海源石材工艺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3MA4WJJOD56

    负责人:符锦源

    地址:云浮市云安区石城镇珠洞榕树围工业区C12

 

符锦源(云浮市云安区海源石材工艺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928,我局执法人员到达符锦源(云浮市云安区海源石材工艺厂)现场检查时,发现你石材工艺厂没有生产。经现场调查询问,你石材工艺厂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已建成场地、二手薄板机2台、二手中切机3台、二手车床6台、吸机3台等。你石材工艺厂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即擅自开工建设。你石材工艺厂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以上事实,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安环罚告字[2017]8及送达回执;

22017年09月28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32017年0928《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4你石材工艺厂现场照片6

5、你石材工艺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6、你石材工艺厂经营者身份证影印件一份;

7、你石材工艺厂总投资说明一份;

我局于20171013你石材工艺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安环罚告字[2017]8,你石材工艺厂建设项目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石材工艺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你石材工艺厂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石材工艺厂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实际情况和违法情节,局依法决定你石材工艺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你石材工艺厂建设项目立即停止建设处以你石材工艺厂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人民币贰拾壹万玖仟元百分之一的罚款(即人民币贰仟壹佰玖拾(219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建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石材工艺厂建设项目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石材工艺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行云安区支行营业部

    名:云安县非税代收入专户

    号:44663001012000978

你石材工艺厂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石材工艺厂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石材工艺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2017年10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云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主办: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云安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ICP备案号:粤ICP备10002912号-1    网站标识码:4453230007   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码:44530302000010号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