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安环罚字[2018]5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潘志来(云安区云来环保砖厂):
投资人:潘志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03L76053208U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安区都杨镇蟠咀村委牛屎湾
潘志来(云安区云来环保砖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潘志来(云安区云来环保砖厂),现场检查时,你砖厂没有生产。经调查询问,你砖厂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你砖厂从事制造销售:新型环保砖,项目总投资约76万元人民币,占地面积约12000平方米,厂区面积约5000平方米,建成的主要生产设备有:双卧轴搅拌机一台、配料机一台、输送器一条、称重系统一套,集中控制系统一套,下爬架一套。建成的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包括有沉淀池、喷淋装置一套、收尘设备。你砖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安环罚告字[2018]49号)及送达回执各一份;
2、我局2018年4月28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3、我局2018年4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4、你砖厂现场取证相片4张;
5、你砖厂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情况说明一份;
6、你砖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7、你砖厂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8、你砖厂设备《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一份;
9、你砖厂《授权委托书》一份;
10、受托人潘镜欣《工作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我局于2018年5月5日向你砖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安环罚告字[2018]49号),告知你你砖厂建设项目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砖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砖厂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结合你砖厂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违法情节,以及你砖厂属于初犯,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情节相对较轻,我局依法决定对你砖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仟陆佰元正(¥7600.00)。同时责令你砖厂建设项目立即停止建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建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砖厂建设项目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砖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行云安区支行营业部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44663001010046148
你砖厂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砖厂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砖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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