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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浩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安环罚字[2018]59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浩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健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3MA4UHUP48F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黄湾村鼻梁岗(陈涛房屋)

 

云浮市浩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426,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云浮市浩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已停产。经调查询问,你公司经营范围是建筑材料加工及贸易,主要生产的产品为钾钠石粉,你公司于2015年底开始建设,20168月建成,2016年底进行机械调试,但由于企业自身经营等问题,已停止运营一年多。经检查,你公司已建有围墙与外界隔断,但在你公司的围墙上发现有一个排水孔,排水孔有废水外排的痕迹,现场已拍摄相关照片及视频为证。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安环罚告字[2018]58及送达回执各一份;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安环违改字〔20187及送达回执各一份;

3、我局2018426《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4、我局2018426《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5你公司现场取证相片8张;

6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7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8、你公司员工何德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我局于201858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安环罚告字[2018]58,你公司违规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结合你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违法情节,以及你公司属于初犯,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情节相对较轻,我局依法决定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正(¥250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行云安区支行营业部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号:44663001010046148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2018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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