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安环罚字[2018]5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浩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健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3MA4UHUP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黄湾村鼻梁岗(陈涛房屋)
云浮市浩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安环罚告字[2018]58号)及送达回执各一份;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安环违改字〔2018〕7号)及送达回执各一份;
3、我局
4、我局
5、你公司现场取证相片8张;
6、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7、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8、你公司员工何德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我局于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结合你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违法情节,以及你公司属于初犯,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情节相对较轻,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正(¥250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行云安区支行营业部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44663001010046148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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