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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林兴林化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安环罚字[2018]14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林兴林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370762743XP

    法定代表人:莫靖维

    地址:云浮市云安区白石镇工业开发区

 

云浮市林兴林化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17,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云浮市林兴林化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经调查询问,你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环保竣工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你公司从事收购松脂、生产经营松香、松节油等,占地面积约7200平方米,已建成的主要生产设备有:锅炉、熔解锅、澄清锅、蒸馏锅、分馏塔、反应釜、储罐等;配套有麻石水膜除尘设施,与建设时配套建成。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安环罚告字[2018]14及送达回执;

2、我局2018年1月7《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3、我局2018年1月7《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4、你公司现场取证相片4张;

5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6、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你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

8、受委托人项纪和工作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9、我局2018年1月7发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安环违改字[2018]1及送达回执各一份;

我局于201822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安环罚告字[2018]14,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91),从事十四类:石油加工、炼焦业中33生物制油及其他石油制品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定,你公司建设项目属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你公司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依法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你公司的违法情节和实际情况,以及你公司属于初犯,积极配合调查,情节相对较轻,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正(200000.00)。同时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该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依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行云安区支行营业部

    名:云安县非税代收入专户

    号:44663001012000978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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