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安环罚字[2018]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曾军文(云浮市云安区高盟石材工艺厂):
投资人:曾军文
身份证号码:******************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安区石城镇珠洞石岩村虾塘地段2D厂房
曾军文(云浮市云安区高盟石材工艺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安环罚告字[2018]16号)及送达回执各一份;
2、我局2018年1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3、我局2018年1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4、你工艺厂现场取证相片6张;
5、你工艺厂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情况说明一份;
6、你工艺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7、你工艺厂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我局于2018年1月19日向你工艺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安环罚告字[2018]16号),告知你工艺厂石材加工建设项目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工艺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工艺厂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结合你工艺厂石材加工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违法情节,以及你工艺厂属于初犯,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情节相对较轻,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工艺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正(¥1400.00)。同时责令你工艺厂石材加工建设项目立即停止建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建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工艺厂石材加工建设项目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工艺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行云安区支行营业部
户 名:云安县非税代收入专户
账 号:44663001012000978
你工艺厂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工艺厂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工艺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201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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