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安环罚字[2017]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湘粤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下称:你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307193402XK
法定代表人:態飞鹏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南乡村委梳仔山与墎头地段
云浮市湘粤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本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安环听告字[2017]14号)及送达回执;
2、本局
3、本局
4、云浮市湘粤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
5、云浮市湘粤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本局于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云安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第二条?2.7中第2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该建设项目立即停止建设(生产);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正(¥300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行云安区支行营业部
户 名:云安区非税代收入专户
账 号:44663001012000978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本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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