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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湘粤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安环罚字[2017]14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湘粤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下称:你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307193402XK

法定代表人:飞鹏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南乡村委梳仔山与头地段

 

云浮市湘粤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629,本局执法人员到达云浮市湘粤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经查实,你公司已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同时你公司生产时有废水未经处理而通过私设的排放口排放到外环境,对外环境造成影响。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即投入生产的情况属实。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本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安环听告字[2017]14号)及送达回执;

22017629《现场检查笔录》(1份);

3、本局2017629《调查询问笔录1份);

4云浮市湘粤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

5、云浮市湘粤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本局于201781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安环听告字[2017]14号),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本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云安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第二条?2.7中第2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该建设项目立即停止建设(生产)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正(¥300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行云安区支行营业部

    名:云安区非税代收入专户

    号:44663001012000978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本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201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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