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安环罚字[2017]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创东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3789496049T
法定代表人:丁海镜
地 址: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黄湾村委大坑村
云浮市创东化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以上事实,本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安环听告字[2017]15号)及送达回执;
2、本局
3、本局
4、云浮市创东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
5、云浮市创东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6、云浮市创东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厂长李大全身份证复印件及
工作证明各一份;
7、云浮市创东化工有限公司硫酸生产线转化岗位员工蓝允身
份证复印件一份;
8、云浮市创东化工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9、2017年6月27日云浮市创东化工有限公司现场取证照片十九份;
10、云浮市创东化工有限公司现场采样原始记录表及监测报告《(云区)环境监测(2017)第0601号》各一份;
11、本局
12、本局于
本局于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和《云安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第九条?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行云安区支行营业部
户 名:云安县非税代收入专户
账 号:44663001012000978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本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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