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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礅煌石艺有限公司云安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安环罚字[2017]18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梁志艺(云浮市礅煌石艺有限公司云安分公司)(以下简称:你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3MA4WGH4G33

负责人:梁志艺

详细地址:云安区六都镇冬城村委云六公路东侧冬城牌坊北面

梁志艺(云浮市礅煌石艺有限公司云安分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0719,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云浮市礅煌石艺有限公司云安分公司,现场检查时你分公司正在生产,经调查询问,你分公司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你分公司从事加工和销售石材和石材工艺品,项目总投资约46万元人民币,建成并投入生产的设备有:全自动石线机1套、桥切机5台、仿型机7台、雕刻机2台、石材车床7台等。配套建设的废水处理设施有:三级废水处理沉淀池一个;粉尘防治设施有:收尘设备一套。你分公司石材加工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你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本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安环听告字[2017]18号)及送达回执;

2、本局2017年719《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3、本局2017年719《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4你单位营业执照一份;

5、你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你单位投资情况说明一份;

7、现场执法相关图片

本局于2017720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安环听告字[2017]18号),知你单位石材加工项目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单位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本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石材加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实际情况和违法情节,责令你单位石材加工建设项目立即停止建设;决定对你单位石材加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人民币四十五万陆叁佰元百分之一的罚款,即人民币肆伍佰陆拾叁元¥4563.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行云安区支行营业部

    名:云安县非税代收入专户

    号:44663001012000978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2017年7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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