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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云安区顺景石材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安环罚字[2017]19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冯洁群(云浮市云安区顺景石材厂)(下称:你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307787382XB

投资人:冯洁群

  址: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庆丰工业开发区

 

冯洁群(云浮市云安区顺景石材厂)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720,本局执法人员到达云浮市云安区顺景石材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你单位于20135月取得环评审批并建设,201310月通过环保验收并投入生产。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于20175月新建有一台石材快锯正在生产,经查实新单位建的一台石材快锯不在该公司环评报告表审批范围,且你单位亦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单位建设项目的规模发生变化,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情况属实。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本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安环听告字[2017]19号)及送达回执;

2、本局2017年0720《现场检查笔录》(1份);

3、本局2017年0720《调查询问笔录1份);

4你单位营业执照一份;

5、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你单位投资说明一份。

本局于2017725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安环听告字[2017]19号),告知你单位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单位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本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结合你分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实际情况和违法情节,责令你分公司石材加工建设项目立即停止建设;决定处以你单位建设项目新建的石材快锯生产设备总投资额人民币叁拾万元百分之一的罚款,即人民币叁仟元(¥30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行云安区支行营业部

    名:云安县非税代收入专户

    号:44663001012000978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201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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