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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安区创诚玻璃砂加工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安环罚字[2017]9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罗金财(云安区创诚玻璃砂加工厂)(下称:你单位)

    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23600077384

    经营者:罗金财

    地址:云安区六都镇谷塘村委会凹仔村铜罗坪

 

    罗金财(云安区创诚玻璃砂加工厂)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515,本局执法人员到达云安区六都镇谷塘村委会凹仔村铜罗坪的罗金财(云安区创诚玻璃砂加工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及询问,发现单位玻璃砂加工建设项目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16年开始擅自开工建设,已建成主要设备有筛砂机2台、破碎机1台以及布袋收尘器2套。你单位玻璃砂加工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即擅自开工建设。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本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安环听告字[2017]9号)及送达回执;

2、本局2017年5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3、本局2017年515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4云安区创诚玻璃砂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云安区创诚玻璃砂加工厂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云安区创诚玻璃砂加工厂投资说明一份;

7现场取证照片九份。

本局于2017516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安环听告字[2017]9号),告知你单位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单位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本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结合你单位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实际情况和违法情节,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你单位该建设项目立即停止建设处以你单位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人民币伍拾万元百分之一的罚款(即人民币伍仟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行云安区支行营业部

    名:云安县非税代收入专户

    号:44663001012000978

公司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本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201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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