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无障碍    长者专区     智慧政务    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 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信息 > 正文
云安区六都镇大河装卸码头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安环罚字[2017]11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罗永坚(云安区六都镇大河装卸码头)(以下简称“你单位”):

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23600079249

经营者:罗永坚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大河村委会小古墓公路边

罗永坚(云安区六都镇大河装卸码头)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0531,本局执法人员到达罗永坚(云安区六都镇大河装卸码头)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时,你码头正在生产,码头于20163月取得本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但自20166月投入使用至今,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本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安环听告字[2017]11号)及送达回执;

2、本局2017531《现场检查笔录》(1份);

3、本局2017531《调查询问笔录1份);

4罗永坚(云安区六都镇大河装卸码头)营业执照一份;

5、罗永坚(云安区六都镇大河装卸码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本局于201765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安环听告字[2017]11号),告知你单位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单位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云安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第二条?2.7中第2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建设项目立即停止生产;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正(¥300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行云安区支行营业部

    名:云安区非税代收入专户

    号:44663001012000978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本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2017年6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云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主办: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云安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ICP备案号:粤ICP备10002912号-1    网站标识码:4453230007   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码:44530302000010号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