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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兴晟钢结构模板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安环罚字[2017]35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兴晟钢结构模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0MA4W4H482F

    法定代表人:庄兴

    地址:云浮市云安区都杨镇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广盛路737号厂

 

广东兴晟钢结构模板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1017,我局执法人员到达广东兴晟钢结构模板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没有生产,经调查询问,该公司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该公司从事加工销售钢结构模板,项目总投资约122.8万元人民币,建成的设备有:等离子切割机1台、卷板机2台、冲床3台、拆弯机1台、剪板机2台、其他小设备若干等。你公司的加工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以上事实,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安环罚告字[2017]12及送达回执;

22017年10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32017年1017《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4你公司现场照片5

5、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6、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你公司总投资说明一份;

局于2017117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安环罚告字[2017]12,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你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实际情况和违法情节,我局依法决定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你公司建设项目立即停止建设处以你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人民币壹佰贰拾贰万捌仟元百分之一的罚款(即人民币壹万贰仟贰佰捌拾(1228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建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建设项目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行云安区支行营业部

    名:云安县非税代收入专户

    号:44663001012000978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201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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