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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景云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安环罚字[2017]41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景云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3572383596Y

法定代表人:叶家裕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南乡新南大街67号二层2号。

 

云浮市景云矿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0906,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云浮市景云矿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经调查询问,你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同时也未经竣工环保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你公司从事加工和销售硫铁矿、磷矿、铁矿、石材,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建成并投入生产。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安环罚告字[2017]15及送达回执;

2、我局2017年0906《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3、我局2017年0906《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4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你公司法定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我局于2017118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安环罚告字[2017]15,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云安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第二条?2.7中第3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公司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违法情节,决定你公司建设项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你公司建设项目立即停止生产处以你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建设项目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该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依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行云安区支行营业部

    名:云安县非税代收入专户

    号:44663001012000978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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