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安环罚字[2017]5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华勤(云安区石城镇东润三联洗涤中心):
经营者:郑华勤
身份证号码:******************
详细地址:云安区石城镇珠洞白石坳侧(谢雪梅的土地)
郑华勤(云安区石城镇东润三联洗涤中心)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安环罚告字[2017]29号)及送达回执;
2、我局
3、我局
4、你洗涤中心现场取证相片6张;
5、你洗涤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6、你洗涤中心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我局
我局于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第92项“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的类别其他(电热锅炉除外),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规定,你洗涤中心建设项目使用有2蒸吨锅炉1个(非电热锅炉),属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洗涤中心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以及你洗涤中心属于初犯,积极配合调查,情节相对较轻,我局依法决定对你洗涤中心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正(¥200000.00)。同时责令你洗涤中心立即停止生产。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洗涤中心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该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依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洗涤中心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行云安区支行营业部
户 名:云安县非税代收入专户
账 号:44663001012000978
你洗涤中心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洗涤中心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洗涤中心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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