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安环罚字[2017]6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周元泉(云浮市云安区三和石粉厂):
投资人:周元泉
身份证号码:******************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村委大富村。
周元泉(云浮市云安区三和石粉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安环罚告字[2017]44号)及送达回执各一份;
2、我局
3、我局
4、我局
5、你石粉厂现场取证相片6张;
6、你石粉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7、你石粉厂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8、你石粉厂授权委托书一份;
9、受委托人范钊延工作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10、被询问人陈国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我局于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结合你石粉厂的实际情况和违法情节,以及你石粉厂属于初犯,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情节相对较轻,我局依法决定对你石粉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00)。同时责令你石粉厂立即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实施入室堆放或覆盖等措施进行整改,物料装卸作业过程必须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石粉厂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实施入室堆放或覆盖等措施进行整改,物料装卸作业过程必须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石粉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行云安区支行营业部
户 名:云安县非税代收入专户
账 号:44663001012000978
你石粉厂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石粉厂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石粉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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