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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云安区三和石粉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安环罚字[2017]67

 

 行政处罚决定书

 

周元泉(云浮市云安区三和石粉厂)

投资人:周元泉 

身份证号码:******************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村委大富村。

 

周元泉(云浮市云安区三和石粉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1221,我局执法人员到达周元泉(云浮市云安区三和石粉厂),现场检查时,你石粉厂没有生产,经调查询问,你石粉厂从事加工销售石粉、碎石,已建成的主要生产设备有:烘干机1台、球磨机1台、雷蒙机2台等设备,烘干机和球磨机配套了脉冲除尘器,雷蒙机配套了布袋除尘器。现场检查时,该石粉厂后面山边的堆场露天堆放约有200多吨的粉砂,未采取任何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装卸物料时,未采取密闭或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对环境造成影响。你石粉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安环罚告字[2017]44及送达回执各一份;

2、我局2017年12月20《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我局2017年12月2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4、我局2017年12月21《调查询问笔录两份

5、你石粉厂现场取证相片6张;

6你石粉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7、你石粉厂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8、你石粉厂授权委托书一份;

9、受委托人范钊延工作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10、被询问人陈国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我局于20171225你石粉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安环罚告字[2017]44,你石粉厂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石粉厂有权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你石粉厂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结合你石粉厂的实际情况和违法情节,以及你石粉厂属于初犯,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情节相对较轻,我局依法决定你石粉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00)。同时责令你石粉厂立即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实施入室堆放或覆盖等措施进行整改,物料装卸作业过程必须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石粉厂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实施入室堆放或覆盖等措施进行整改,物料装卸作业过程必须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石粉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行云安区支行营业部

    名:云安县非税代收入专户

    号:44663001012000978

你石粉厂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石粉厂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石粉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2018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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