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安环罚字[2018]6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亚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3195776473F
住 址: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开发试验区
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
2、
3、
4、云浮市云安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区)环境监测(2018)第0503号〕一份;
5、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6、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7、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安环违改字(2018)8号〕及其送达回执各一份;
8、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安环罚告字(2018)60号〕及其送达回执各一份;
9、现场相关照片等。
我局于
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这是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等大气污染物排放者的法定义务和要求,必须严格遵守。你公司水泥生产线窑尾排放的烟尘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818-2010)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标准》(GB4915-2013)中的严值的1.26倍,你公司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认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申辩理由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轻或者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因此,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我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会议讨论结果和你公司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户银行: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户 名:暂收云安财政非税资金归集户
账 号:9225310012269001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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