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安环罚字〔2019〕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梁海锋:
身份证号:******************
住 址: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黄湾村委企岭村19号。
梁海锋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8月14日,我局收到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六都派出所移交的案件,经查,2019年8月13日晚上19时30分许,陈铭健和陈志浩分别驾驶车牌号粤WN2485的重型自卸货车、赣CK9593重型自卸货车,从金山石材厂装载每车约20吨石材粉渣,于20时许运到六都镇亨达水泥厂后的山塘边进行倾倒,倾倒完毕后在返回的途中被几个陌生男子拦截,并报警。经六都派出所工作人员对其两人进行询问笔录后,将该案件移交到我局。次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陈铭健、陈志浩一同到达六都镇亨达水泥厂后山塘边,现场检查时,堆放的石材粉渣均没有做围蔽措施,也没有做防渗防漏措施,对周边环境做成影响,陈铭健和陈志浩现场指认了他们倾倒下来的石材粉渣,经对陈铭健和陈志浩进行询问,梁海锋与保障村村长蓝海明协商好,蓝海明提供堆放场地,于是梁海锋安排陈铭健和陈志浩将石材粉渣运到六都镇亨达水泥厂后山塘边堆放,待石材粉渣水分蒸发到相对干透后,再运到水泥厂。
上述违法事实,本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安分局现场检查笔录》二份(2019年8月14日);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六份(2019年8月14日二份、2019年8月15日一份、2019年8月16日一份、2019年8月21日一份、2019年8月22日一份);
3、六都镇派出所《询问笔录》二份(2019年8月14日);
4、六都镇派出所《随案移送清单》三份;
5、六都派出所《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二份;
6、梁海锋、陈志浩、陈铭健、蓝海明、陈金池、陈燕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7、陈志浩、陈铭健《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
8、粤WN2485、赣CK9593重型货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
9、陈志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一份;
10、陈燕云粤WN2485《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一份;
11、现场检查照片7张;
1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安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安环违改字〔2019〕10号)和《送达回执》各一份。
我局于2019年10月2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安环罚告字[2019]9号),告知你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以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根据《云安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第十二条►12.1.6裁量标准:“3、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数量3吨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的实际情况和违法情节,我局依法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户银行: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户 名:暂收云安财政非税资金归集户
账 号:9225310012269001
你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安分局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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