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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树勇)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安环罚字[2019]11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李树勇

身份证号:******************

住    址:云浮市云城区前锋镇前锋村委菜坑村

李树勇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820凌晨,根据群众反映,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冬城大塘尾村入金头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现场检查时,停放着一台挖掘机,但未见挖掘机司机,该地块堆放着约大量白色固体物料,且没有做防渗、防漏和围蔽措施,有部分已被黑色的泥土覆盖。经调查询问,2019年8月19日晚,李树勇安排了5辆车辆从河口石材厂拉石材池浆(数量大约150吨),供应给中材天山水泥厂,因该批池浆水分太大,中材天山水泥厂拒绝接收,后李树勇途经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冬城大塘尾村入金头后,决定将该批次石材池浆倾倒在此处,并聘请挖掘机司机欧美锋,将车上的石材池浆挖下来,然后用黑色的泥土覆盖,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上述违法事实,本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安分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19820日);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三份(2019820日一份、2019822日一份、2019823日一份);

3、李树勇《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

4、欧美锋《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

5、现场检查照片5张;

6、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安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安环违改字〔2019〕11号)和《送达回执》各一份。

我局于20191024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安环罚告字[2019]10,告知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以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根据《云安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第十二条12.1.6裁量标准:“3、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数量3吨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的实际情况和违法情节,我局依法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万元(¥400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户银行: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户    名:暂收云安财政非税资金归集户

账    号:9225310012269001

你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或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安分局 

            2019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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